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山东将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条例

发表于2017-05-18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缺乏沟通协商机制,职工诉求得不到正常表达和解决,容易积累矛盾引发争议。”17日的召开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表示。

       针对目前出现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大幅增加的现状,山东将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条例,上述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悉,近年来,山东省劳动关系呈现出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用工待遇差别化等特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突发性增强,影响面扩大,劳动人事争议复杂化、多样化趋势明显,调节难度越来越大。

    据统计,2016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87826件,同比增长7.26%,涉及劳动者93405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7.56亿元。但是目前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还普遍存在基础薄弱,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够强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调节仲裁灵活高效便捷的优势,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了协商制度,明确了协商程序,规定了协商的方式和解协议,倡导头型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规范了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如何衔接,方便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方式依法维权。同时,将调解作为一章,突出了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调解组织可以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关于仲裁办案程序, 条例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法进行了细化补充,明确了案件管辖范围,规范了仲裁代理人资格,规定了不予受理的4种情形,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规定受理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了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调查取证、证据鉴定等证据规则内容,保证仲裁程序公正。规定了仲裁程序终结和中止的各种情形。细化了已送法院先予执行的材料。规定了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特别规定了公告送达,保证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外,为高效快捷处理特殊类型争议,提升工作时效,草案特别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以及集体争议案件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有关内容。

上一页 | 1 |
/1页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