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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本地 | 潍坊市将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7-11-0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房产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保持市场持续稳定健康,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7〕35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当前国家和省、市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以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检查、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集中力量严厉惩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和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专项检查依据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

三、检查重点内容

本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对全市所有在建(形象工程已挖槽)和在售(7月份以来取得商品房预售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举报项目进行重点查处。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行为。严厉查出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等预订款等行为。

2、价外收取费用违规行为。严厉查出市政府(潍政办发〔2017〕35号)文件下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再次收取电商费、团购费、会员费、选房费等房款以外的费用。

3、制造购房恐慌行为。严厉查处不良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纵容唆使销售人员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渠道,宣传房源不足、价格上涨、信贷收紧、开盘即清盘等虚假消息,制造房地产市场紧张气氛、误导群众恐慌性购房的行为。

4、囤房居奇、捂盘惜售行为。严厉查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未面向社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商品房价格。

5、3个月内擅自涨价行为。严肃查出同一个项目实际公开销售自开盘之日起,3个月内擅自涨价行为;若涨价是否重新向主管部门申报,且涨价幅度不得超过8%,违者暂停网签。

6、一房多卖违规行为。隐瞒抵押担保查封事项,违规销售购房户,导致不能备案;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7、捆绑销售违规行为。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8、返本销售商品房违规行为。严厉查出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9、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使用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营销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查处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严厉查处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3、严厉查处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四、检查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10月30日前)。全面启动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明确检查时限和内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1、企业自查。对已进入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面自查,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营销代理)要围绕专项检查的重点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主管部门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自行组织对辖区内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并督促企业如实填写房地产在建在售项目台账。市专项检查小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总结阶段(11月20日至30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专题向市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汇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于11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情况以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开发企业3、中介机构2个)及辖区房地产在建在售项目台账,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局长李广东同志任组长,市住建局总工程师卢波同志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开发办、局房管科、各县市区住建局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开发办,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检查组人员要熟练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业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违规项目处置。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开发企业预售许可和暂停网签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交易,涉及资质审批的,从严审批资质延续,且三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对违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联合惩戒。

附件:

1、检查组分工名单;

2、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表(一)、(二);

3、房地产在建在售项目台账。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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